-普宁法院送达公告(谢米克)
更新时间:2023-06-01 已浏览:1835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9号
谢米克: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嘉与被执行人谢米克买卖合同、追缴诉讼费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谢米克的财产(以370754.12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9号 谢米克: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嘉与被执行人谢米克买卖合同、追缴诉讼费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9号 谢米克: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嘉与被执行人谢米克买卖合同、追缴诉讼费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9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谢米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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