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3-05-16 已浏览:6313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1137号 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泽杰与被执行人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执11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借款本金2849522.35元及其利息(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2849522.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执11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22849522.3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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