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何庆文、方奕萍、陈锡丰、朱兰兰)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40号
何庆文、方奕萍、陈锡丰、朱兰兰: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庆文、方奕萍、陈良山、黄楚玲、陈锡丰、朱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40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何庆文、方奕萍、陈锡丰、朱兰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40号 何庆文、方奕萍、陈锡丰、朱兰兰: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庆文、方奕萍、陈良山、黄楚玲、陈锡丰、朱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38号
陈锡丰、朱兰兰、何庆文、方奕萍: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锡丰、朱兰兰、何庆文、方奕萍、陈良山、黄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38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锡丰、朱兰兰、何庆文、方奕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38号 陈锡丰、朱兰兰、何庆文、方奕萍: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锡丰、朱兰兰、何庆文、方奕萍、陈良山、黄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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