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江敏)
更新时间:2023-04-19 已浏览:1031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888号 江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黛柔服饰有限公司、江暧纯、江峰炼、江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执88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广东黛柔服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借款本金2799387.26元、利息8925元、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2年8月16日,罚息104605.99元、复利1613.54元;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375%计);二、被执行人江敏、江峰炼、江暧纯对被执行人广东黛柔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9370.88元及保全费5000元;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执8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广东黛柔服饰有限公司、江暧纯、江峰炼、江敏的财产(以2842683.14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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