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黄佳洲)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62号 黄佳洲: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普宁市星辰丽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佳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黄佳洲的财产(以145661.66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62号 黄佳洲: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普宁市星辰丽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佳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普宁市星辰丽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付还款项1444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811.66元。 汇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普宁市人民法院 账号:441498010400013830000013950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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