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高钦潮)

更新时间:2022-11-16 已浏览:1588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2816

高钦潮:

申请执行人马振佳与被执行人高钦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2)粤52812816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马振佳付还借款165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2.5元;四、负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2、(2022)粤528128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高钦潮的财产(以16712.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