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程蔓)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执2676号 程蔓: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壮春、程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执26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借款本金464920.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为13493.1元、逾期利息为1463.19元、复利为370.28元;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05%计算逾期利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105%计算复利),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程蔓名下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前蔡村流石路东侧“桂硕园”三区北幢中梯十二层东套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C6009601号)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251.86元。 四、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五、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汇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普宁市人民法院 账号:441498010400013830000009785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执2676号
程蔓: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壮春、程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执26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姚壮春、程蔓的财产(以480247.07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