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林华剑)

更新时间:2022-11-03 已浏览:1295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2)粤52812674    

林华剑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华剑、普宁市鸿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267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林华剑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商业性借款本金350666.79元及利息12652.08元、逾期利息、复利(截止至20211230日,逾期利息为280.32元、复利为334.33元;从202112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50666.79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2652.08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525%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执行人林华剑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公积金借款本金174666.54元及利息3707.96元、逾期利息、复利(截止至20211230日,逾期利息为139.18元;从202112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74666.54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707.96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4.875%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普宁市鸿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林华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执行人林华剑、普宁市鸿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383.39元。

五、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六、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汇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普宁市人民法院

账号:441498010400013830000009696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2)粤52812674   

林华剑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华剑、普宁市鸿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2674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林华剑、普宁市鸿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以542447.2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