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方小娟)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执2638号 方小娟: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方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执26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付还本金65000元、手续费2502.7元、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9月15日利息827.15元、违约金924.6元,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31.36元及公告费300元,合计1831.36元。 三、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四、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汇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普宁市人民法院 账号:441498010400013830000009701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执2638号
方小娟: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方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执26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方小娟的财产(以71085.81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执2639号 方小娟: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方小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执26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付还本金29967.96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5日利息2819.45元、违约金1661.14元,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61.21元及公告费300元,合计961.21元。 三、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四、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汇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普宁市人民法院 账号:441498010400013830000009714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执2639号
方小娟: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方小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执26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方小娟的财产(以35409.76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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