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谢春晓)

更新时间:2022-10-24 已浏览:1702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1615

谢春晓:

申请执行人朱彦宇与被执行人谢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2)粤52811615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朱彦宇付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付,即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8315日至20208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8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3.85*4=15.4)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朱彦宇付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85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2)粤528116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谢春晓的财产(以1088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