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贵铭)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执2282号 陈贵铭: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贵铭罚金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执22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汇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普宁市人民法院 账号:441498010400013830000009338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执2282号
陈贵铭: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贵铭罚金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执22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贵铭的财产(以100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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