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吴树城、陈丹妮)

更新时间:2022-09-13 已浏览:918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2103

吴树城、陈丹妮:

申请执行人普宁市广利纺织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吴树城、陈丹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2)粤52812103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普宁市广利纺织品经营部付还货款367979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21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2021211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032.19元、公告费560元。三、负担本案执行费。

2、(2022)粤52812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吴树城、陈丹妮的财产(以375571.19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