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李伟隆)

更新时间:2022-09-13 已浏览:615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2243

李伟隆:

申请执行人陈洁霓与被执行人李伟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2)粤52812243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付还货款36121.74元及违约金[以货款36121.74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付];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1.52元;三、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2)粤528122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李伟隆的财产(以36473.26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