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辜锐洪)

更新时间:2022-08-30 已浏览:671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2095

辜锐洪: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维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辜锐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2)粤52812095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维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付还货款19441.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19441.93元为基数,自2020726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维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10元、保全费522.09元、公告费560元。三、负担本案执行费。

2、(2022)粤528120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辜锐洪的财产(以20531.93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