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对张伟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2-08-07 已浏览:905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2)粤52811725   

张伟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俊毫与被执行人张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1725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张伟的财产(以114277.96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