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对陈卓凯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2-08-04 已浏览:939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1785

陈卓凯:

申请执行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卓凯责任保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2)粤52811785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付还赔偿款22375.84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申请执行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付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7.7元;四、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2)粤528117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卓凯的财产(以22573.54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