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对杨师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2-08-04 已浏览:4057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2811701

杨师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师武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2)粤52811701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付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2751.55元,利息3200.09元、违约金(含滞纳金)1794.57元,手续费515.28元,共计38261.49元。(自2019821日起,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每月还款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应扣除已付款项15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2)粤528117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杨师武的财产(以38261.49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