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5281民初3291号 李少荣、普宁市炜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1)粤5281民初3292号、(2021)粤5281民初3295号案件依法合并于(2021)粤5281民初3291号案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28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普宁市炜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正风支付劳务报酬23000元。 二、被告普宁市炜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华军支付劳务报酬20000元。 三、被告普宁市炜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银关支付劳务报酬15000元。 四、驳回原告董正风、杨华军、孙银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1)粤5281民初3291号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董正风已预交18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被告普宁市炜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021)粤5281民初3292号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杨华军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普宁市炜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021)粤5281民初3295号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孙银关已预交8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普宁市炜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普宁市炜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3名原告均同意不作收退,由被告普宁市炜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各原告。 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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