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1-11-20 已浏览:4213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1)粤5281民初2194号

劳同翔

本院受理原告林鹏与被告劳同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281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劳同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向原告林鹏的借款本金7708.15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12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林鹏已预交50元),由被告劳同翔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同意不作收退,由被告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

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