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书
更新时间:2021-11-17 已浏览:3131 文章来源:原创
(2020)粤5281刑初705号 我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了(2020)粤5281刑初705号刑事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判处罪犯蔡宜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因罪犯蔡宜敏处于哺乳期间而作出(2020)粤5281刑执字第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蔡宜敏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至2021年4月8日止。后于2021年4月13日因罪犯蔡宜敏再次怀孕而作出(2021)粤5281刑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蔡宜敏暂予监外执行。现查明罪犯蔡宜敏已于2021年10月7日产育一女婴,现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蔡宜敏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从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对上述公示对象、事实有异议,请于2021年11月22日前来电来信向我院刑事审判庭反映。 联系电话:0663-2935135 联系人:罗卓标、顾荣鑫 地址: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 邮编:515300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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