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

更新时间:2021-10-13 已浏览:6242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

我院于2021929日作出(2021)5281刑初674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妹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查,罪犯张妹因于20201218日在普宁安淇医院生育一男婴,现处于哺乳该婴儿期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张妹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从20211012日起至20211017日止。对上述公示对象、事实有异议,请于20211017日来电来信向我院刑事审判庭反映。

联系电话:0663-2935132

联系人:蔡艺强、邱渝龙、许玉旋,

地址: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

邮编:515300

年十月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