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
更新时间:2021-10-13 已浏览:6242 文章来源:原创
我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粤5281刑初674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妹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查,罪犯张妹因于2020年12月18日在普宁安淇医院生育一男婴,现处于哺乳该婴儿期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张妹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从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对上述公示对象、事实有异议,请于2021年10月17日来电来信向我院刑事审判庭反映。 联系电话:0663-2935132 联系人:蔡艺强、邱渝龙、许玉旋, 地址: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 邮编:515300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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